2020年10月10日12时46分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东庞井2600辅助采区皮带巷发生1起锚杆机支腿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1.3602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许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分别对事故作出重要批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德昶要求冀中能源集团立即按照许勤省长批示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立即治理整改,严防伤亡事故发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冀中分局) 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立即带队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邢台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也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依法提取和封存了相关资料。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冀中分局报请邢台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邢台市应急管理局、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公安分局、邢台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另外还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现场试验、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基本情况
东庞矿隶属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省属国有煤矿,位于邢台市内丘县城西南,下辖3个独立生产矿井,分别为:东庞井、北井、西庞井,总核定生产能力490万吨/年。
(二)东庞矿东庞井情况
1.矿井概况
东庞井于1983年底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现核定生产能力360万吨/年。井田内共有2#、3#、6#、7#、8#、9#六个煤层,现开采煤层为2#、6#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岩)层无冲击地压倾向性,2017年12月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采用立井暗斜井开拓,分为-300m和-480m两个水平,井田内共有7个井筒,主、副井和新风井进风,其余4个井筒回风,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井田划分9个采区,-300m水平有2200采区、2700采区、二煤扩延区、6100采区、6200采区;-480m水平有2900采区、2600辅助采区、21100采区、21200采区。目前生产采区有21200、2900、2700,布置21215、2913、S2707三个回采工作面,2616、21110两个准备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全部垮落采煤方法;布置21218轨道巷、21218底板岩巷、21212底板岩巷、21221轨道巷里段、21221轨道巷、2225皮带巷、6100轨道巷、6201皮带巷、6201轨道巷、2702外轨道巷、2702外皮带巷外段共11个掘进工作面和2600辅助采区皮带巷、11采区轨道巷、12采区轨道巷坡头共3个巷修地点。
2.证照情况
东庞矿采矿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0041120063046,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东庞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冀)MK安许证字〔2007〕0028,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矿长杨绿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为320311196508131237,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00730247638T。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东庞井设有矿长、党委书记,并配备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回采、通风等副矿长。矿井现有员工5028人,其中井下2290人。设有综采一队、综采二队、综采三队、综采预备队、机电安装队、机掘一队、机掘二队、机掘三队、机掘队、掘进预备队、巷修区、开拓一区、开拓二区、开拓三区等基层生产单位。
东庞井实行矿、区 (队、科)两级生产安全管理体制。全矿建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2600辅助采区皮带巷内,该皮带巷沿2#煤层顶板布置。顶板为深灰色粉砂岩,巷道为矩形断面,采用锚梁网、锚索支护。上山运输,平均倾角为12°,从上到下安装有2部带式输送机,第一部型号为DTL100/60/2×315S,第二部型号为DSP1080。事故地点位于第二部皮带卸载滚筒硐室处,该硐室长12m,宽6.4m,该处皮带卸载滚筒距离里侧巷帮1.05米,距离外侧巷帮3.8米;皮带机架高1.8米,距顶板1.44米,与第一部皮带机尾搭接高度0.6米。事故发生前,该硐室顶板受矿压影响下沉严重,巷高仅2.2m,皮带距顶板约0.3~0.4米,影响使用。
(四)事故地点维修作业情况
巷修区负责该处维修作业,9月22日编制了《2600辅助皮带巷局部整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0月4日此处开始维修挑顶,挑顶高度1.0米。至10月10日早班挑顶工作基本完成,挑顶后里帮裸露的岩帮需要补打6根帮锚杆。
二、事故发生、救援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10日早班,巷修区值班人员宋运通主持班前会布置早班生产安全工作,安排郭立军、王卫国到工房带电缆入井,跟班队长赵永军、副班长李振强、工人周永宁在二部皮带硐室维修处补打锚杆,杨小五负责回收杂物、运送支护材料。
约9时50分负责打锚杆的4人到达工作地点,赵永军安排李振强使用顶锚杆机(MQT-130/3.0型)打帮锚杆眼,周永宁负责领钎,杨小五负责递送钻杆、备料,赵永军负责观山和安全警戒。
打锚杆前,李振强、周永宁和杨小五将一块木板搭在皮带架上作为平台,将锚杆机抬到木板上,杨小五用4道8#铁丝将锚杆机支腿下部拉环固定在皮带架上,接好风水管路开始作业。在施工第四个帮锚杆孔至0.6米时,约12时46分,杨小五备料时经过锚杆机支腿后方,此时固定在皮带架上的铁丝突然断裂,锚杆机支腿弹出撞击到杨小五头部左侧,杨小五受伤倒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杨小五被击中头部后倒地,队长赵永军立即打电话向调度室汇报,周永宁到皮带机尾喊人,王卫国和郭立军从第二部皮带机尾处赶到。赵永军、李振强、周永宁、王卫国和郭立军在现场用风筒布和锚杆制作成简易担架,抬杨小五往外走,约13时24分在-480二期坡头遇到赶来的救护队,救护队对杨小五进行现场急救后继续往外走,碰到保健站医护人员,经保健站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检查后,将杨小五抬上救护人车开往副井底,约14时08分升井后送往东庞矿医院。杨小五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4时50分死亡。
(三)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东庞井“10?10”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救护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救护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事故救援,较好的完成了事故救援工作。
东庞矿东庞井在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及时,先期处置得当,应急预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能较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及物资储备充足,较好完成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使用顶锚杆钻机施工帮锚杆眼时,钻机支腿采用铁丝固定在皮带架上,作业时铁丝断裂,锚杆机支腿在风压作用下弹出,撞击到经过此处的工人头部,造成伤亡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规作业。未有效牢固固定锚杆机机体,采用铁丝固定支腿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工人违规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2.未按安全技术措施选取钻具。《2600辅助皮带巷局部整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维修挑顶后采用麻花钻杆配帮锚杆机打帮锚杆眼,现场改用顶锚杆钻机施工。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没有发现和排除采用铁丝固定锚杆机支腿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组织施工;未阻止工人进入危险区域;安排生产安全工作不细不具体,针对维修处空间狭小、巷帮坚硬条件,没有明确打帮锚杆时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
4.措施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明确施工地点挑顶后巷帮坚硬条件下的施工安全要求。
5.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对零星作业地点不重视,生产组织有漏洞,未给职工创造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效果差,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施工,互保自保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小五,群众、合同制工人,支护工。违规采用铁丝固定锚杆机支腿,违规经过锚杆机支腿后方危险区域,未要求停止钻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周永宁,群众、合同制工人,支护工。明知锚杆机机体未有效固定,采用铁丝固定支腿存在安全隐患,仍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李振强,群众、合同制工人,巷修区副班长。明知锚杆机机体未有效固定,采用铁丝固定支腿存在安全隐患,仍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4.赵永军,中共党员,合同制工人,跟班队长。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按措施要求选取钻具;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没有发现和排除采用铁丝固定锚杆机支腿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组织施工;未设置施工现场警戒线,也未阻止工人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任圣官,中共党员,巷修区主管技术员,负责巷修区技术管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明确施工地点挑顶后巷帮坚硬条件下的施工安全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6.武会峰,中共党员,巷修区区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生产安全工作不细不具体,针对维修处空间狭小、巷帮坚硬条件,没有明确打帮锚杆时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效果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田金三,中共党员,巷修区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务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冯印谱,中共党员,东庞井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组织、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作,分管巷修区、开拓区等区队。对零星作业地点不重视,生产组织有漏洞,未给职工创造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杨绿刚,中共党员,东庞矿矿长,负责行政全面工作,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冀中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0.王锋,中共党员,东庞矿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冀中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冀中分局给予东庞矿行政罚款五十万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井下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工艺、方法,严禁随意改变;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确认,危险区域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监督工人严格按章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管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防止风险发展为隐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完善锚杆机使用操作规程,在钻打巷帮岩孔时应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并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培训,提升操作技能,强化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防止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东庞井“10·10”事故调查组
2020年11月2日
作者:李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