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2日19时22分许,河北邢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以下简称“葛泉矿东井”)主井底上仓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皮带机”)机头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15.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6年3月23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以下简称“河北局”)牵头,会同邢台市人民政府,组织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依法组成河北邢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3·22”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邀请邢台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北邢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3·22”一般运输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设施未发挥作用、自保互保不到位等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葛泉矿东井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属于国有重点煤矿,为葛泉矿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位于河北省邢台市西南约15.5公里,葛泉矿井田南翼,距葛泉矿本部约2.5公里,矿井周边无其他煤矿,井田走向长约3.8公里,倾斜宽约2.2公里,面积5.1平方公里。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均为复杂型,开采7#煤、9#煤,煤尘均有爆炸危险性。其中7#煤层为Ⅲ类不易自燃,9#煤层为Ⅱ类自燃。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有主井和副井两个井筒,主井提升原煤兼做回风井,副井提升人员和物料兼做进风井。
(1)葛泉矿东井证照齐全有效。
(2)安全管理机构情况。葛泉矿东井成立了调度室、安检科、技术科、地测防治水科、通风区、机电科、运输管理科、综放队、薄煤队、机掘队、开拓区、机运队、皮带二队、钻机队等科室、区队,任命了主要负责人,印发了《葛泉矿东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职责。葛泉矿东井在册职工836人,“五职矿长”配备齐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3)皮带二队基本情况。目前皮带二队57人,其中管理人员7人。该队负责矿井主要运输系统8部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质检员韩某某井下盯岗带班,副队长杨某在井上值班。
(4)矿井采掘布置。矿井为单一水平布置上下山开采,水平标高-150m。矿井有五个采区,分别为东一采区、东二采区、东三右翼7#煤采区、东三右翼9#煤采区、东三左翼采区。东一采区已回采完毕,东二采区、东三右翼7#煤采区为生产采区,东三右翼9#煤采区为准备采区,东三左翼采区为规划采区。
事故发生时, 矿井有1个回采工作面,为12912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为1297工作面;1个拆除工作面12914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1373运料巷、1373运输巷、东三右翼9#煤轨道巷掘进工作面。
2.葛泉矿
葛泉矿隶属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为国有重点煤矿,统一管理葛泉矿包括葛泉矿东井的人事、财务、经营、物资采购、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葛泉矿及葛泉矿东井分别管理。
3.冀中能源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设有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经营等的副总经理。设置有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党群工作部等9个综合职能处室和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地测部、机电部等5个生产业务处室。
(二)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主井底上仓皮带机机头。上仓皮带机布置在上仓皮带斜巷中,机头位于主井底煤仓上口处,胶带型号为DTII10080,上运皮带,长度400m,最大坡度14°,带速为2.5m/s,带宽1000mm,胶带强度1250N/mm,电机型号为YBS-200,电机功率200Kw,单滚筒驱动,滚筒直径为φ800mm。
机头驱动滚筒、导向滚筒、电动机等转动部位外侧安装了防护栏,并悬挂警示标志。安设一套电子围栏装置,型号KHP331(A)-Z,机头段配置3个热释红外传感器。机头附近硐室安装有照明、电话和视频摄像仪。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2日中班,皮带二队副队长杨某值班,质检员韩某某井下盯班,操作工郑某某在地面皮带集中控制室值守,运转班班长李某某带队下井,皮带机司机夏某某操作上仓皮带机,皮带机司机秦某某操作与上仓皮带机机尾搭接的强力皮带机,皮带机司机王某某操作与上仓皮带机中部搭接的三采皮带机,申某某在上仓皮带机冲巷道、清水沟。
19时18分,郑某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上仓皮带机机头驱动滚筒轴承座处有冒烟现象,随即停止皮带机运行,使用语音扩播喊话器呼叫夏某某查看情况。19时20分,夏某某用上仓皮带机机头硐室处的电话给郑某某打电话说未发现冒烟现象,要求郑某某启动上仓皮带机再次观察。19时21分,郑某某启动上仓皮带机,有冒烟现象,夏某某电话告知郑某某可能是轴承座有问题,随即进入皮带机机头护栏里侧进一步查看。19时22分,夏某某在靠近皮带机滚筒查看时被旋转的联轴器绞住,随联轴器旋转几圈后,郑某某在地面集控室紧急操作停止上仓皮带机运行,此时,夏某某衣服被联轴器绞住,人被衣服吊在联轴器下方,背朝地,头朝天,帽子完好,一只脚在煤仓口,另一只脚在减速机和防护栏中间缝隙里耷拉着。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皮带二队值班室、葛泉矿东井调度室进行了报告;3月22日20时22分,葛泉矿东井向河北局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立即通过语音扩播喊话器通知附近的申某某、秦某某、王某某以及较远处的韩某某、李某某前去救援。19时34分,申某某、秦某某、王某某3人到达上仓皮带机机头,发现夏某某衣服被联轴器绞住,人吊在联轴器下方,无意识、身体无明显血迹。19时51分,李某某、韩某某到达上仓皮带机机头后,用刀划开夏某某衣服,将其抬到皮带机机头旁的机电硐室。救护队到达上仓皮带机机头后,抬夏某某升井。21时55分到达地面后,由救护车送至华北医疗健康集团邢台总医院抢救。2026年3月23日4时24分,医院宣布夏某某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葛泉矿东井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积极响应,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职工违章进入正在运行的上仓皮带机机头防护栏里侧,被旋转的联轴器绞住致死。
(二)间接原因
1.职工违章作业。上仓皮带机司机违反《常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皮带运转期间,巡检人员与运转部位保持不少于300mm安全距离”的规定,在皮带机运转状态下,无视警示牌警告,打开安设的防护栏进入危险区域,在与旋转联轴器的距离小于300mm的情况下检查皮带机运行情况。
2.安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电子围栏”未起作用。事故发生时,上仓皮带“电子围栏”控制箱控制状态设置为检修模式,仅能报警,不能实现自动停机。
3.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设备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现场试验“电子围栏”作用时,该系统安设的3个热释红外传感器,1个有故障,1个不灵敏。
4.现场管理有漏洞,联保互保不到位。事故当班安排上仓皮带司机和强力皮带司机互保联保,工作地点相距至少400m,不能起到安全监督和互相提醒的作用。
5.安全教育培训有差距。职工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对违章靠近皮带机旋转部位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共对1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葛泉矿矿长、葛泉矿东井井长、机电副井长、皮带二队队长等5人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葛泉矿党委书记、葛泉矿东井党总支书记、皮带二队党支部书记等3人给予党纪处分;股份公司机电部部长、机电部副部长等3人给予政务处分;葛泉矿矿长、党委书记、葛泉矿东井井长、党总支书记、机电副井长等10人给予行政罚款;2人给予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证;1人因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葛泉矿东井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处罚65万元。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切实把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严格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八条硬措施”,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不断提升安全水平。
(二)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对“电子围栏”、防护栏等关键安全设施开展全面排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运行模式正确,安全防护完整有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闭环管理,严防同类隐患再次出现。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机电运输管理,严格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按规定开展巡查、检修等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加大反“三违”力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切实了解岗位安全风险,掌握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
河北邢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
“3·22”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1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