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13时30分许,河北邯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公司”)采煤二队在2105综采工作面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难。事故发生后企业存在瞒报行为。
接到《邯郸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核查发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以下简称“河北局”)牵头,会同邯郸市人民政府,组织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依法组成河北邯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3·2”一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邀请邯郸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在邯郸市政府核查结论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河北邯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3·2”一般其他瞒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瞒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聚隆公司
(1)历史沿革。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邯郸市武安市北安庄乡张粟山村,西距武安市5km,东距邯郸市25km,井田呈南北向分布,南北平均长2.2km,东西平均宽1.34km,面积2.954km2。该公司前身为临漳县煤矿,隶属于临漳县人民政府,属地方国有企业。2008年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矿进行整合重组, 2010年更名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按照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要求,该公司关闭退出。
(2)基本情况。聚隆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型,2#煤层煤尘无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Ⅲ类,属不易自燃煤层。事故发生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矿井关闭后均已注销。
(3)开拓部署及生产系统状况。聚隆公司设有主井、副井、回风井3个井口,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水平大巷布置在-20m水平,采区系统分为两级并以-272m联巷车场连接。采煤方法采用后退式走向长壁采煤,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作面顺槽沿煤层布置,采用锚网支护。
(4)2105综采工作面。2105综采工作面位于轨道上山南翼,工作面西与南翼集中运巷相邻,以2105风巷为界,南与已回采的2103工作面运巷相邻、以2105切眼为界,东有井底车场、旧主副井和部分巷道、以2105工作面运巷为界,北与回风上山相邻,以工作面停采线为界;工作面风巷长度606m,工作面运巷长度439m,工作面切眼长度178m。
(5)安全管理机构情况。聚隆公司“五职矿长”配备齐全。设有技术科、安全科、采煤一队、采煤二队、通风区、防突区、机电科、运输队、调度指挥中心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区队。
2.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前身为邯郸矿务局,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邯郸、山西、保定三大矿区,下属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主营煤炭生产、煤矿托管及实体物流等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2日早班(6时至14时),采煤二队班长段某某带领王某某等20余名职工在井下2105综采工作面检修作业。13时30分许,段某某、王某某两人在2105工作面回风巷(距端头约20m)调整液压支架,准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导链将液压支架向左帮(离煤帮较远的一侧)移动。段某某朝工作面方向走去寻找导链,此时王某某用单体液压支柱顶支架。段某某走了大约20m,听到身后“哎呀”一声,随即返回查看情况,看到王某某在煤帮侧靠着,胸部被液压支架挤住,身上没有流血,呼叫没有回应,单体液压支柱倒在底板上。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段某某返回事发现场后,用单体液压支柱将液压架子顶开,将王某某放倒在地上,然后到2105工作面喊来其他工人,安排工人用铁网抬着王某某升井,随后打电话向采煤二队值班室汇报事故情况。14时35分,王某某被送至武安仁慈医院抢救。15时05分,武安仁慈医院宣布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段某某用电话向采煤二队值班室汇报了事故情况,采煤二队值班员向采煤二队队长王某桥作了汇报,王某桥向生产副总经理李某某汇报情况,随即到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王某山办公室当面汇报情况。王某山了解情况后,把总经理尚某某叫到办公室,说井下出事了,让尚某某抓好日常生产工作,后续事故报告和处理由王某山自己全权负责。事后聚隆公司向王某某家属赔偿190万元,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发生后,聚隆公司组织了应急救援,但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职工违章调整液压支架,未进行安全确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顶支架,液压支架倒下挤住王某某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当班班长未督促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措施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在移动液压支架时,没有使用导链牵引,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顶液压支架。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现场作业人员对安全风险未能及时预判和有效管控,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察觉到单体液压支柱滑动。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互保联保执行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
共对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时任聚隆公司采煤二队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事故当班班长给予政务处分;时任聚隆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等3人给予党纪处分,因瞒报事故给予行政罚款,由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1人因遇难、1人因死亡免于追责。
(二)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
聚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违章作业,且瞒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免予追究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10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要督促所属煤矿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邯郸市人民政府要重视煤矿事故举报核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骨干力量参与核查,对照举报线索,加大核查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深入核查,全面核查,取得有效证据材料,科学合理形成核查结论。
河北邯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3·2”一般其他瞒报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1568号